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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的基础质量要求 2017/11/23 10:16:05

       化妆品标签,主要以容器标签、内盒标签,PE袋标签,外箱标签,产品标签为主,是粘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不干胶标签同传统的标签具有不用刷胶、不用浆糊、不用蘸水、无污染、节省贴标时间等优点,应用范围广,方便快捷。不干胶是一种材料,也叫自粘标签材料以纸张、薄膜或其它特种材料为面料,背面涂有胶粘剂,以涂硅保护纸为底纸的一种复合材料。并经印刷、模切等加工后成为成品标签。本文主要讲述下标签的基础质量要求,供采购标签的采购朋友参考:

       一、基本外观要求

       1、内容印刷应与设计一致,字体印刷要清晰,无重影,不能漏印、重印。

       2、表面无褶皱,无明显划伤、脏污,颜色吻合 ,光滑,无污渍。

       3、异味,油墨特有香味,不得有异味。
 
       二、图文印刷要求

       1、附着力要求:酒精测试:用充分吸收酒精的棉布擦试(力度2N/c㎡,擦试15S),字迹清晰无脱落。

       2、色相说明:符合设计要求,纯而饱满,印刷均匀. 清晰,无色点、麻点,不掉粉,印刷不可断线或者模糊。

       三、产品结构要求

       1、尺寸要求:以设计或封样为基础,标签的尺寸公差为±0.50mm,特殊条码尺寸以用户标准为准。

       2、平整度:面纸从底纸剥离后,应平整、无卷曲。

       3、模切要求:模切良好,不得有底纸切透现象。

       4、材质要求:与封样材质一致。

       四、功能性要求

       1、抗拉伸强度:双手各持一端,水平拉伸,无法拉断/变形。

       2、抗撕裂强度:用手直接撕,无法撕裂。

       3、粘性测试: 标签贴与被粘贴实体上用810胶带测试不可有整体脱落现象。将粘好标签过高低温试验(高温48度12H,低温-18度12H),标签不可有翘起, 取出标签无张口无地自容发黄变色  。粘结强度:≥40N(铭牌贴于背板上,1小时后,拉力计拉住铭牌的一端,180°匀速、缓慢的拉伸)。

       4、高温老化:不变形、剥离起翘(揭下后粘贴在背板上,检验正常层压后的状态)。

       5、抗潮性:在冷藏和冷冻条件下不易吸水分层。
 
       五、标签内容要求

       1、基础要求:化妆品标签的内容应清晰,应保证消费者在购买时醒目、易于辨认和阅读。化妆品标签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应是规范的汉字。 标签内容允许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应拼写正确。
 
       2、化妆品名称:化妆品的名称应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系列产品的序号或色标号允许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3、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委托生产或加工化妆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的标注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规定执行。 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4、净含量:定量包装的化妆品应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规定标注净含量。净含量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上,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5、化妆品成分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表中同一行标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予以分开。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多色号的化妆品在标注着色剂时,应在成分表的结尾插入“可能含有的着色剂:”作为引导语,然后可以按任意顺序排列所有颜色范围的着色剂。

       6、标注的成分名称:标注的成分名称应采用《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的成分名称。如果该成分为《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没有覆盖的名称,可依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学名称。香精中的香料、辅助成分、载体可以不标注各自的成分名称,而采用“香精”这个词语列在成分表中。 着色剂的名称采用着色剂索引号(染料索引号)的英文缩写“CI”加上着色剂索引号,如:“CI 12010”,“CI 5630(3)”等。如果着色剂没有索引号,则可采用着色剂的中文名称。 由于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成分表时,可以适当缩小字体,或采用GB 5296本部分第4章b)、c)的形式标注。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按8.1执行。
 
       7、保质期: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8、标注方法:生产日期的标注: 采用“生产日期” 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日期按4位数年份和2位数月份及2位数日的顺序。如标注:“生产日期20020112”或“生产日期见包装”和包装上“20020112”,表示2002年1月12日生产; —— 保质期的标注:“保质期×年”或“保质期××月”; —— 生产批号的标注:由生产企业自定; —— 限期使用日期的标注: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日期按4位数年份和2位数月份和2位数日的顺序。如标注:“20051105”,表示在2005年11月5日前使用。日期也可以按4位数年份和2位数月份的顺序。如标注:“200505”,表示在2005年5月1日前使用。

       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6.6 应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其中产品标准号可以不标注年代号。没有实行生产许可证和/或卫生许可证的产品不需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和/或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 6.8 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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